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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由建置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但其為第四條第二項之人士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逾其在我國合法居留之期限。
因前項但書情形,建置法院發給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不足二年者,若於該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特約通譯備選人再取得合法居留證件逾前項之二年期間,建置法院得依該特約通譯備選人提出之證件,重新發給前項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
建置法院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者,應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續發給第一項規定效期之合格證書。
前項教育訓練,得以參加法官學院最近二年內辦理之特約通譯備選人教育訓練相關課程抵免之。
建置法院得視需要,適時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遴選。
前條及本條由建置法院辦理之教育訓練,其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由建置法院自行訂定之。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通曉前條語言之人,得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下列文件之一,向建置法院申請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一、經政府機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但該語言無政府機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檢定者,得以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辦理之語言檢定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二、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三、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語文或翻譯系(所)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講授特定語文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通曉手語之人,提出政府機關核發之手語翻譯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以下證件,有效期間至少為二年以上:
一、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應提出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二、其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
三、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提出前二項規定之文件,建置法院得不通知補正,逕不列入遴選。
依前二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
建置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