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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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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EN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1.
裁判字號:
廢
36 年判字第 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違反行政行為之處罰,本不以有無故意為要件,即不能以非故意漏稅為藉 口,希圖免罰。
2.
裁判字號:
廢
31 年判字第 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法則之違反不以有無故意而異其責任因之自不能以不明章則為希圖免 罰之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