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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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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國家總動員法
第 7 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販賣、使用、
修理、儲藏、消費、遷移或轉讓,加以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
前項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必要時得適用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以外之民生日
用品。
1.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12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金塊當票,為取贖金塊之惟一憑證,買賣金塊當票與買賣金塊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