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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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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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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62 條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