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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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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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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7 條
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格式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備查。
本院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七月三十一日、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第一項之逐日記錄得以逐月記錄替代之,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9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