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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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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