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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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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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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組織法
EN
第 7 條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92 條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