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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考試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
一、考選部。
二、銓敘部。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