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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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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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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
裁判字號:
97 年判字第 3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 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 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
2.
裁判字號:
93 年判字第 13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 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 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 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