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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698 條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1.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2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合夥解散後,應先經清算程序,合夥財產於清算完畢,清償合夥債務或劃 出必需數額後,始能就賸餘財產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應受分配利益之成 數,在未經清算終結確定盈虧以前,自不得就原來出資為全部返還之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