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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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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第 69-2 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之日止,漁業人僱用之外國籍漁船船員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期間,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限制。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9 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