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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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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第 69 條
本法施行前,公用天然氣事業已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得經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專案技能檢定,取得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
前項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專任技術人員,未具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仍得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第一項專案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4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前項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後,始得營業。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執照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自行或命令停業之要件、程序、業務範圍、專業人員僱用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