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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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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第 69 條
實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權人發生損害時,由蓄水人或排水人,予以相當之賠償。但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所發生之損害,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45 年判字第 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禁止有礙水道防衛行為之規 定,於界限以內,禁種高莖植物,原告自有遵守之義務。且被告官署令飭 新化等鄉鎮公所,宣傳上項禁令,原告時為新化鎮鎮民代表,亦不能諉為 不知。乃於禁令既頒之後,種植高莖植物甘庶,阻塞水流,迭經飭令自行 鏟除不遵,被告官署乃予以強制鏟除,核與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並無 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