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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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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第 69 條
銀行進行清算後,非經清償全部債務,不得以任何名義,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銀行清算時,關於信託資金及信託財產之處理,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0 條
本法稱信託資金,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經營之資金。
第 63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