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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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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69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漏未接管之財產,係指應屬國有而未經各級政府機關接管或使用之財產而言;所稱被人隱匿之財產,係指原不知其應屬國有,被人隱匿經人舉報後,始知其應屬國有之財產而言。
前項財產屬於未經地籍登記之土地者,舉報人不得請發獎金。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73 條
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