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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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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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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69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次:
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醫療藥品及器材、治療救護車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49 條
本條例所定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