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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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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第 69 條
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者,不妨礙依民事訴訟法為證據保全之裁定。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追加之訴確定後,法院就停止原訴訟程序之裁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41 條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為選定之會員起訴,被選定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並求對於被告確定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礎前提要件是否存在之判決。
關於前項追加之訴,法院應先為辯論及裁判;原訴訟程序於前項追加之訴裁判確定以前,得裁定停止。
第一項追加之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被選定人於同一事件提起第一項追加之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