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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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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69 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證明,由應變賣地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為之。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28 條
民法債編所定之拍賣,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但應經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