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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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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1.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14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就民法第六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觀之,自須就 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於未受虧損之情形,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
2.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12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未定存續期間者,合夥人得於兩個月前聲明退夥,其有死亡等原因者 ,則即因之而退夥,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 狀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