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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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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680 條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28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自己名義為合夥取得權利者,依民法第六百八十 條準用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負有移轉其權利於合夥之債務,必 已履行其債務而為移轉權利之行為,其權利始歸屬於合夥。
2.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27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因其過失,致合夥財產受有損失時,對於合夥人全 體應負賠償責任。
3.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17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合夥解散後,各合夥人應就合夥財產通盤清算,如以合夥財產清償 合夥債務後尚有盈餘,則依分配利益標準以之分配於各合夥人,如 有不敷,亦應由各合夥人負擔。 (二) 合夥之虧折如係由於執行業務合夥人之故意或過失者,他合夥人對 之得為損害賠償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