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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興辦工業人因創辦工業需要土地,應檢具設廠計畫書並敘明需地面積,申
請工業區主管機關租售工業區土地,或協助租購適當之編定工業用地。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之通路,租購毗連農地時,其擴展計畫
及用地面積,應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租購農地變更
使用,依法辦理登記。
前項農地如為出租耕地,準用第六十五條規定終止租約;如為放領耕地,
承領人應提前繳清地價。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