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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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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68 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稱之經費,係指保險人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43 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