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68 條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1.
裁判字號:
廢
54 年台上字第 2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併科罰金,為贓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而罰 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其最高額之五倍減輕二分之一應為二倍半以 下,最低額不減仍為二倍。本件按贓額新臺幣八百三十四元一角三分,折 合銀元為二百七十八元零四分,其二倍以上二倍半以下,應為五百五十六 元零八分以上六百九十五元一角以下,原判決處以罰金八百三十四元一角 三分,顯逾減輕後最高額之範圍,自屬有違法令。
2.
裁判字號:
廢
43 年台上字第 3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為刑法第六十八條所明定。上訴人竊盜之 林木計值新臺幣一百二十三元六角,原判決減輕其徒刑外,按贓額新臺幣 一百二十三元六角折合銀元併科罰金五十元,而將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所定最低度贓額二倍之罰金,亦予減輕,自屬違法。
3.
裁判字號:
廢
40 年台非字第 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為刑法第六十八條所明定。被告等結夥在 某處保安林竊取竹出售,得價新臺幣十元五角,原判決依森林法第五 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除減處有期徒刑三月外,按贓額新臺幣十元 五角折合銀幣併科罰金,竟將該條所定最低度二倍之贓額,併予減輕,於 法殊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