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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著作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著作者,其出版契約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如出版契約關係之全部或一部之繼續,為可能且公平者,法院得許其繼續,並命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