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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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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第 67 條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依修正前第二十條規定,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保險者,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但改以他類投保身分投保後,不適用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EN
第 20 條
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