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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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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67 條
前條規定之排水口,其裝設位置應使客船在任何俯仰與側傾狀況下,均能有效排除甲板上之積水。客船之設計未能使前部甲板之積水向後排洩時,排水口應平均分配於舷牆上。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
第 66 條
井圍甲板客船井圍部分之甲板應水密。除航行內水航線者外,其在靠近艉部甲板全長三分之二以內之舷牆上,應具有不低於附件八規定之舷牆排水口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