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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法 EN
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於受益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時,準用之。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為行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定之權利,得留置信託財產,並得對新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為請求。
前項情形,新受託人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者,原受託人就該物之留置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