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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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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67 條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18 條
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