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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669 條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1.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1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民法第六百七十七條不過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非謂一有損失,即應填補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 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民法第六百六十九條定有明文。故 合夥契約如無隨時填補損失之特別訂定,縱令因事業之經營一時生有損失 ,亦無填補之義務,須至清算之際,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始 負填補損失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