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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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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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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
EN
第 66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65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