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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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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EN
第 66 條
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2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
前項費用之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前項以外之費用徵收相關規定及收費證明標誌。
第一項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三項所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