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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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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EN
第 66 條
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罰者,得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9 條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第 64-1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