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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權人不得妨阻。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水利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與 民法第七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完全相同。又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條規定 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因時效而取得。故本院於四十五年所著判字 第八號判例釋示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自應認為 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見解,本院迄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