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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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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66 條
申請專利權再授權登記者,應由原被授權人或再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再授權登記者,其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
二、申請再授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
三、申請再授權塗銷登記者,再被授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同意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但因原授權或再授權期間屆滿而消滅者,免予檢附。
前項第一款之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再授權範圍,以原授權之範圍為限。
專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
EN
第 65 條
申請專利權授權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授權登記者,其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
二、申請授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
三、申請授權塗銷登記者,被授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同意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但因授權期間屆滿而消滅者,免予檢附。
前項第一款之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或其專利證書號數。
二、授權種類、內容、地域及期間。
專利權人就部分請求項授權他人實施者,前項第二款之授權內容應載明其請求項次。
第二項第二款之授權期間,以專利權期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