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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