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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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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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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第 66 條
悔過以外之紀律懲罰,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後執行之。但應於言詞下達之次日起七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4 條
懲罰處分應由權責機關發布送達。但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發布送達。
第 65 條
懲罰處分應以書面載明懲罰種類、懲度、違紀事由及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救濟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