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悔過以外之紀律懲罰,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後執行之。但應於言詞下達之次日起七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懲罰處分應由權責機關發布送達。但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發布送達。
懲罰處分應以書面載明懲罰種類、懲度、違紀事由及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救濟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