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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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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1.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2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依同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時,按同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各規定,應就其所減 得之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下十二年以上、七年以上或七年六月以下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範圍內,予以量定,原更審判決僅引用同法第六十六條減處 有期徒刑四年,自非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