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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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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6 條
撤銷婚姻、撤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