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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