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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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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66 條
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7 條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