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民法官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
EN
第 66 條
審判長於前條第一項之程序後,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下列事項:
一、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
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
四、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
五、審判期日預估所需之時間。
六、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前項所定事項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5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