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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申誡一次至二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