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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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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第 65 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
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接緊急電源:
一、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
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0.27MPa以上。但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
EN
第 64 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