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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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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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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第 6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污損祠宇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置,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 以猥褻之言語或舉動調戲異性者。
三 媒合或容留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者。
四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叫罵不休,不聽禁止者。
五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祼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者
。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61 條
遺失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致生公眾或軍事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