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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污損祠宇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置,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 以猥褻之言語或舉動調戲異性者。
 三 媒合或容留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者。
 四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叫罵不休,不聽禁止者。
 五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祼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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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遺失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致生公眾或軍事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