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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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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第 65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出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時,主辦機關得視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請申請人一併提出金融機構對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其評估意見得載明融資續作主要條件。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第 43 條
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
EN
第 7 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結果擬具投資計畫書及投資契約草案,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投資計畫書內容,視個案性質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三、興建計畫。
四、營運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七、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八、其他法令規定文件。
第一項投資契約草案應載明事項,至少應包含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