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運送人於運送物達到目的地時,應即通知受貨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航空運送,遍布全球,動輒牽連二國以上,故運送人多於他地或他國設立 分公司或代理人,代為辦理有關承運貨物在該地之一切事務,民法第六百 四十三條所規定之運送物達到之通知義務,自亦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