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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處理登記之主管機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分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