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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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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64 條
本法第八十八條所稱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指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受保護之區域。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88 條
防洪受益費,向受益區域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店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準,應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