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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包含下列給與:
一、依法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退休金及撫卹金。
二、依法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之退休金及撫卹金。
三、依法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
前項所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認定支給機關:
一、最後服務學校屬於國立者,由國庫支出,並以教育部為支給機關。
二、最後服務學校屬於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庫支出,並以直轄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三、最後服務學校屬於縣(市)立者,由縣(市)庫支出,並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亡故後,其遺族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發給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比照前項規定認定支給機關。
教職員依本條例所領退撫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給。
二、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服務學校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由各該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及由主管機關接續發給之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第三十二條規定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五、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服務學校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由各該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六、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接續發給之撫卹金、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加發之一次撫卹金、第四十三條所定按未成年子女人數加發之撫卹金及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死亡後,其遺族適用退撫條例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尚未領罄者,其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應先由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支應,不足支應時,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前項遺族請領遺屬年金者,其遺屬年金由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支應期間,該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之投資運用,比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後段規定辦理。
第一項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資格條件、請領程序、請領權利之暫停、停止、喪失等事項,均適用退撫條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