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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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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64 條
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重複受益情事者,應就其重複受益面積或受益線徵收單價之比較,定其應予補徵差額或免徵。但重複受益時間超過五年者,不予減免。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
EN
第 12 條
不同性質之工程,其工程受益費應予分別徵收;同性質之工程有重複受益時,僅就其受益較大者,予以計算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