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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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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EN
第 64 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1.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3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原告申請籌組臺灣省青果催熟運銷協會,經被告官署兩度研商,並請原告 參加協議,咸認該協會既非公益社團,且有兼營營利事業之企圖,為防止 其與青果運銷合作社業務雷同,不准其設立,按之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 規定,尚無下合。